

6月25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二中法院)在国际禁毒日前夕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了一年来辖区两级法院严惩毒品犯罪战果,并表示两级法院将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严打”“快打”高压态势,努力遏制毒品犯罪高发势头,全力净化社会空气,为辖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据市二中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为增强全社会拒毒、防毒、禁毒意识,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彰显法院坚决打击毒品犯罪决心,推动禁毒工作迈向深入,自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以来,辖区两级法院依法履行法定职能,审结毒品犯罪一审刑事案件772件、二审刑事案件148件,判处罪犯826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106人,并公布了多起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出警示。
渝东北地区毒品犯罪呈七大特点
市二中法院新闻发言人称,两级法院通过对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梳理总结发现,辖区毒品犯罪呈现七大突出特点:一是案件高发地区明显。渝东北地区毒品犯罪案件高发区域主要集中在万州、梁平、奉节三个区县,2015年至2017年,该三区县毒品犯罪案件总数分别为165件、277件、315件,分别占辖区同期毒品犯罪案件总数的57%、58%、56%,案件占比居高不下。此外,开州、云阳、巫山三个区县正逐渐形成新的案件高发区域,2015年至2017年,该三区县毒品犯罪案件总数分别为36件、104件、146件,2017年相对于2015年案件数增长幅度超过300%,在渝东北地区同期毒品犯罪案件总数中的占比,也从2015年的12%跃升到2017年的26%。
二是共同犯罪现象突出。如市二中法院2017年审结的16件毒品犯罪案件中,多人共同犯罪案件7件。在赵会候等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中,涉案人数达5人。在游秋波等贩卖、运输毒品一案中,涉案人数6人。
三是犯罪类型较为集中。两级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的案由主要分布在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容留他人吸食等三种案由上,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审结的772件毒品犯罪一审刑事案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354件、容留他人吸毒案件333件、非法持有毒品案件81件,分别占比45%、43%、10%。
四是毒品来源地更加分散。2015年以前,流入渝东北地区的毒品主要来源于云南。近3年多以来,多起案件毒品来源于广东、四川、浙江、广西以及重庆主城等地区。2015年以来,市二中法院审结72件毒品犯罪一审案件中,查清毒品来源的48件,其中来源于广东24件、云南9件、四川3件、广西2件、重庆主城区9件。
五是特殊群体毒品犯罪问题突出。较大比重的罪犯对毒品犯罪依赖性较强,2015年来,辖区两级法院判处的毒品罪犯中,具有以贩养吸、毒品犯罪前科、累犯三种情形罪犯占比高达48%。2015年以来,市二中法院一审判处的106名毒品犯罪中,“80后”“90后”共52人占比49%,女性罪犯16人占比15%。此外,重大疾病患者参与毒品犯罪时有显现,这类人员完全将毒品犯罪作为谋生手段。如李某运输毒品案中,李某系严重尿毒症患者。又如谭某等6人贩卖运输毒品案中,两名被告人系艾滋病患者。以上犯罪主体的特殊性为法院量刑和刑罚执行带来相当困难。
六是作案手段更加隐蔽。毒品交易联系时,贩毒分子使用多个号码、多部手机、多种卡号,同时通过微信、支付宝、QQ等多种形式,而且,行话、暗语千奇百怪,犯罪手段更具隐蔽性。如杨某等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中,被告人称毒品为“水”“白糖”“白的”“红的”…,在进行毒品交易时,将装有毒品的烟盒、牙膏盒等放于指定地点后通知购买者前去取得毒品。
七是零包贩毒案件增多。零包贩毒交易量微小,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可迅速毁灭证据,此类交易购买对象多为吸食人员,较为分散,难以打击到位。近年来,零包贩毒案件增多,而且,精准打击难度较大。如周传金贩卖毒品案中,被告人将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或含甲基苯丙胺与咖啡因成分的毒品分别装成数量不一的小包多次向他人贩卖,贩卖者被抓获归案,但未能实现“一网打尽”。
典型案例一:五人合伙用轿车运输贩卖毒品
2016年5月初,被告人赵会候与被告人石平在重庆市梁平区经他人介绍相识,两人商谈买卖毒品事宜。为此,赵会候联系到被告人赵劲松,并介绍赵劲松与石平见面。2016年5月23日至24日,赵劲松邀约被告人郁立成共同驾驶桂ABQ465轿车将毒品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运至重庆市梁平区,并承诺给郁立成1万元报酬,郁立成表示同意。5月25日,赵劲松与石平见面后,石平以赵会候未在为由拒绝交易。5月26日,赵会候携带3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从浙江省宁波市赶至重庆市梁平区。随后,石平驾车将赵劲松、赵会候带至梁平区一大酒店房间,唐某(另案处理)以10万余元的价格从赵劲松处购买一块海洛因约350多克,并当场支付8万元现金,唐某以质量差为由没有购买赵会候的甲基苯丙胺片剂。
被告人石平与被告人钟文群在石平位于梁平区屏锦镇云屏路的家中同居生活,两人共同多次向李某、游某、段某等人贩卖毒品。2016年5月27日5时许,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石平家中将石平、钟文群、赵会候抓获,当场从石平与钟文群的住所内搜出疑似毒品共43包,从赵会候的外套口袋内搜出疑似毒品3包。同日11时许,民警在梁平区梁山镇中心汽车站旁的金阳光宾馆将赵劲松、郁立成抓获,从赵劲松停放于一酒店门口停车场的车牌号为桂ABQ465本田轿车后排座下搜出疑似毒品3块。经鉴定,从石平家中搜出的43包疑似毒品中,其中28包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162余克;其中8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80余克;其中6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咖啡因成分,净重28克。从赵会候身上搜出的3包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净重160余克。从赵劲松轿车上搜出的3块疑似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其含量分别为67%、66%,净重1000余克。被告人石平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市二中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劲松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其在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会候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平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其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钟文群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其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郁立成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其在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赵劲松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赵会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钟文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石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郁立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万元;查获的毒品、毒资及犯罪所用的工具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石平等表示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案例二:奉节一男子多次零包贩卖毒品被判刑
2017年5月19日凌晨,易某(已判刑)向奉节男子周某购买300元的冰毒,并通过微信向其转账100元。周某收到微信转账后,安排毕某(已判刑)将2小包冰毒送到奉节县永安街道小地名“西江湾”处交给易某。易某拿到冰毒后将其中1小包交给张某,另1小包则以200元的价格在奉节县永安街道民丰小区卖给李某,二人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张某和李某身上各查获1小包冰毒。经称重,2小包冰毒分别净重为0.55克和0.69克。经鉴定:被查获的疑似冰毒物质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7年7月20日15时许,周某在其租住的位于奉节县永安街道诗仙东路43号1幢2单元楼下,以150元的价格将1小包冰毒贩卖给刘某;当天晚上9点钟左右,周某在其租住的房屋楼下以150元的价格将1小包冰毒贩卖给刘某;第二天晚上8点多钟,周某又在老地方以150元的价格将1小包冰毒贩卖给刘某。周某频繁的贩毒活动引起了警方的高度关注,并对其展开追踪调查。然而,警方发现嫌疑人周某并对其进行抓捕时,周某竟持刀拒捕但最终未能逃脱。当即,民警从其身上搜出3小包海洛因、2小包冰毒、3小包麻古及大笔现金。同日,奉节县公安局民警从周某租住的房间内搜查并扣押1小罐麻古。经称重,从其挎包内搜查出的3小包海洛因、2小包冰毒和3小包麻古分别净重为1.21克、4.6克、1.25克,从其住所内搜查出的1小罐麻古净重3.92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被查获的海洛因中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被查获的冰毒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查获的麻古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奉节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贩卖海洛因、冰毒、麻古等毒品共计12余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认罪的态度,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