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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万州出现了一些非法改装电子炮车,常为丧葬队伍开道,电子炮不仅扰民而且具有危险性,它是用高压将氧气压缩在炮筒里,经电子点火,发出巨大音响。殡葬电子炮系未经任何部门审批,属于易燃易爆的物品,且多在凌晨5时至6时出殡时鸣炮,严重影响广大市民的正常生活。为彻底铲除这一殡葬陋习,保障公共安全,还市民一片宁静,万州区公安局2013年底依法取缔了一批流动殡葬电子炮,整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但是近段时间以来,少数电子炮车又死灰复燃,公然上路。为此,区局高度重视,立即采取措施,治安支队、交巡警支队组织民警深入一线调查,摸清基本实情,落地查实,集中给予取缔、整治。

(民警督促业主拆除电子炮)
4月24日,治安支队到殡仪馆沟通衔接,了解从事殡葬电子炮业主的基本情况。交巡支队对殡葬电子炮车辆照牌进行造册登记,掌握实情。4月25日,治安支队召集交巡警、指挥中心以及摸排出有电子炮车的分水、牌楼、龙沙、五桥、高峰、大周派出所负责人开会,布置取缔整治工作,就宣传发动、法律适用、集中整治、长效机制建设进行了充分讨论,达成了一致意见。要求对于流动电子炮车做到发现一辆,坚决取缔一辆,万州城市和农村决不允许电子炮车上街上路。
(民警督促业主拆除电子炮)
区局切实增强环境保护责任感、紧迫感,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将“两个禁放”(城区禁放烟花爆竹和全区禁放电子炮)作为深入推进我区“宁静行动”的突破口,以此带动其它社会生活噪声好转。加强宣传,从多角度、多方位深入宣传报道公安机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禁放电子炮的决心和措施,教育广大市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办丧,自觉维护宁静、清新空气环境。治安支队、相关派出所切实加强殡葬电子炮车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规劝工作,告诫其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劝其转变思想、转变经营、另谋职业;交巡警加强路面巡查,依法拦截电子炮车,责令整改并处罚。
(民警督促业主拆除电子炮)
经过几天的集中突击检查
分水、牌楼、龙沙、五桥、高峰、大周所
6个所辖区各存在1辆电子礼炮车
其中五桥和高峰的电子礼炮设备已停止使用
分水、龙沙、牌楼、大周所辖区殡葬电子炮车
经民警法制宣传和耐心工作
均已自行拆除
业主表示不再使用
(拆除电子炮后的车辆)
4月25日,治安支队制定印发了《整治流动殡葬电子炮车专项行动方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1个月的专项集中整治,建立了长效工作机制。定期组织民警到三根庄殡仪馆、极乐堂和祈福塔等三个治丧服务中心巡查,从源头上控制殡葬电子炮揽客行为。同时动员市民积极举报使用流动殡葬电子鸣炮的违法行为。交巡警对不听劝阻,仍将电子炮车开上路营业的业主进行重点拦载和处罚,保持禁止电子炮车上路的常态。
曝光车牌号
(一)分水片区:渝FV1578轻型普通货车;
(二)龙沙片区:渝F3F320轻型普通货车;
(三)观音岩片区:渝FE1562轻型普通货车;
(四)高峰片区:渝F3T097轻型普通货车;
(五)大周片区:渝FR3317轻型普通货车。
蜀黍说法
一、根据《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57条之规定“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根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85条之规定“擅自更换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根据《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41条之规定“进行悼念活动噪声扰民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夜间排放噪声扰民的,从重处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之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根据第11条之规定“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之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静环境需要大家共同营造
信息宣传丨万州治安
责任编辑丨青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