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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不罚,但有前提,熊家的陈某却丢掉了这前提!

2018-08-06 17:44:13   来源:万州治安   条点评   复制链接
调解,大家并不陌生,长期以来,调解是我国司法实践中解决各类纠纷的一个好方法,也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一个特色。对于经调解解决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可以不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那什么样的情形可以适用调解呢?调解协议有着怎样的束缚力呢?我们来看下面的案例:

 

2018年7月12日,熊家派出所接某水果合作社负责人反映,称合作社目前运行不畅,时被部分村民阻挠,此前甚至还发生过村民动手打人事件,熊家派出所在尊重双方意愿的情况之下,已于当时进行过调解,且双方自愿达成了协议。后村民陈某单方面反悔,拒不执行治安调解协议,警方在核实具体情况之后,对违法行为人陈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通过此案,大家对治安调解应该有了更深的认识。对于村民陈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本可以进行行政处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本案中,村民陈某阻挠水果合作社员工工作,并对其进行殴打,未造成严重伤害。两人在熊家派出所的调查处理过程中,均表现出愿意接受调解的意思,熊家派出所在尊重两人意愿的基础上,促成两人达成协议并签署调解书,调解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若陈某能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公安机关就不会再作出处罚。然而陈某却单方面反悔,对于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陈某最终还是被警方进行了处罚。同时,陈某也不能因为受到了行政处罚而逃脱他本应承担的其它民事责任,对方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诉讼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为什么不直接处罚而要适用调解呢?

对于日常生活中的家庭、邻里之间因琐事引起民间纠纷,如果公安机关只简单地采用处罚的方法,虽然可以制裁违法行为人,但是违法行为人也很可能因此存在抵触情绪,不利于违法行为人提高法律意识,也不利于矛盾的最终解决。相反,治安调解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说服教育,使得调解更为贴近群众,兼顾法理,从而使矛盾纠纷更容易被化解。从调解入手,通过耐心疏导,缓和当事人的偏激情绪,妥善而有效地平息纷争,有利于维护安定团结。

 

并不是所有的治安违法行为都可适用调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

(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六)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注意,调解并不是必经程序

虽然公安机关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调解处理治安案件,但是调解并不是必经程序,公安机关在实践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调解。



信息发布:万州治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