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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超速被解聘 法院判决单位支付二倍赔偿金

2018-06-08 11:05:23   来源:三峡传媒   条点评   复制链接
如今,许多用人单位为了加强对员工的精细化管理,结合自身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然而,经有关部门调查发现,不少用人单位在制定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并未依据法定程序制定,结果只有花钱买教训。近日,记者从市二中法院获悉,万州某运输公司因为违规开除了一名驾驶员,被法院判决向其支付二倍的赔偿金。
    单位违规解聘员工 被判支付二倍赔偿金
    家住万州的周某应聘到万州某运输公司开车。随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自2014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止,周某担负旅游公司公营车客运班线驾驶员岗位工作。
    2016年,公司为了加强安全管理,预防驾驶员因超速带来的一切安全隐患,公司安委会讨论通过新的《GPS监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营运车辆驾驶人累计超速8次以上,驾驶人立即清除出公司驾驶员队伍,该《办法》从2016年7月1日开始执行。随后,公司在执行监督过程中,发现周某累计超速达到8次。为此,公司按照内部规定解聘了周某。
    周某对公司的解聘决定不同意,经仲裁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万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因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办法》制定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并依法履行公示、告知义务,一审判决万州某运输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周某劳动合同的二倍赔偿金2.1万元。一审宣判后,万州某运输公司不服向市二中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法官说法:
    单位制定规章应依法并公示
    承办此案的法官称,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并未履行公示或告知职工义务的,不能作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用人单位依据该规章制度解聘职工,职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结合本案法官具体解释,用人单位依据法定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才对职工产生合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可见制定程序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本案中,就制定规章制度本身,公司出于公共安全考虑,制定《办法》,管理职工超速行驶行为无可厚非,但庭审中万州某运输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该《办法》的制定过程符合法定程序,故该《办法》对周某不产生合同约束效力。
    同时法官称,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还应当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万州某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除不能证明《办法》制定程序合法外,关键在于不能证明已将该《办法》全文完整地在本单位公示或者告知了周某。故公司依据《办法》解除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向周某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石同全 田敏
责任编辑: 周晓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