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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万州区法院获悉,万州一员工拒绝公司不合理调动被解雇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法院认定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令公司支付员工赔偿金。

2022-09-06 9:45:48 来源:三峡都市报 [撤稿纠错] 条评论

本报讯 (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向琦琦)近日,记者从万州区法院获悉,万州一员工拒绝公司不合理调动被解雇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法院认定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令公司支付员工赔偿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5月25日,居住万州的项伟(化名)入职某外服公司后,被派遣至万州某店工作,派遣期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2022年5月24日止。因该店关闭,项伟实际工作至2022年1月3日。

2022年2月,该公司通知项伟被调至离万州区相距225公里的江北区某店工作,并要求项伟2022年3月2日报到。项伟以工作调动不合理为由拒绝。因工作地点远,项伟无法正常打卡,该公司多次向项伟发送旷工通知,并以项伟累计旷工5日,违反用工单位规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关系。项伟申请劳动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万州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项伟回家待岗期间应享有相应的工资待遇。此外,该公司在未与项伟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将项伟的工作地点从万州区调整至江北区,属于远距离的跨区域调动,且未提供相应的补贴和便利条件,项伟以调动不合理为由而拒绝具有合理性,而该公司更换打卡考勤地点后以项伟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结合最低工资标准及项伟的工作期限和工资水平,某公司应支付项伟待岗工资及赔偿金共计2.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