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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咨询收悉。现回复如下:《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前款夫妻在子女出生前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女方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办理。
因此,生育登记只能在子女出生前办理,子女出生后是不能补办的。
重庆市万州区卫生健康委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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