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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重庆石柱籍男子谭某来到万州区做废旧物资回收生意,并在郊区租赁厂房从事废旧塑料加工生产。谭某心里清楚,废品加工产生的废水要达到环保排放标准,需要投入大笔资金建环保设施,而他拿不出钱自然办不到。于是,谭某便耍起了小聪明,通过安装暗管排放废水躲避检查。俗话说,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谭某偷排废水入河的事被当地群众发现举报,随后,环保、公安等部门相继介入调查。昨日,记者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谭某的行为被认定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安装暗管直排废水入河
2014年6月,家住石柱县的男子谭某来到万州区寻找做生意赚钱的门路,通过市场调查了解发现,从事废旧物资回收有钱赚,便立即筹划开店及加工生产的一切准备工作。由于废旧塑料加工生产要排放废水,环保要求非常严格,因此,谭某只能在距离城区偏远的地段去租地建厂房。
随后,谭某在万州城郊的新田镇天德村租赁了厂房,开设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部,主要从事废旧塑料加工生产。三年时间里,谭某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隐藏在公路下的沟渠及安装的塑料管直接排入当地盐井河中。但由于谭某选择的加工生产地较为偏避,周围居住的人少,加上其对排污管安装又做了手脚,一直未被人发现。直到去年6月,当地有群众到河里洗衣服见河水被污染,便向环保等相关部门进行了举报。随后,环保等部门立即展开实地调查,发现谭某从事废旧塑料加工生产的废水直接排入了盐井河中,是造成河水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同时,万州警方也迅速介入,电话通知谭某到案接受调查。经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谭某生产产生的废水中含有有毒物质二噁英。
案件查清后,检察机关以谭某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为了表示真诚认罪悔罪,谭某主动向司法机关缴纳生态修复费3000元。
法院认定构成污染环境罪
万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谭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谭某犯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谭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一审宣判后,谭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理由是自己文化程度低,对化学毒害无知,非刻意逃避监管,厂房附近公路下的水沟只是一条正常的排水沟,从水沟接出的管道也是明管而非暗管,只是为了不影响周围群众洗衣服而绕过洗衣服的地方才设置的,主观上并非为逃避监管。同时,其属于初犯,有自首情节,被查处后主动进行了整改并缴纳了3000元生态修复费,认罪悔罪态度好,且回收利用废塑料对环保有利,应适用缓刑或单处罚金刑。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谭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自认之所以选择在此处生产系出于“附近居住的人又少,不容易被投诉检查”,同时自认“为了节约点钱,我就逃避政府和部门的监管,这样直接通过暗管排放到盐井河里去了”。显然,上诉人谭某具有明显逃避监管的目的。再结合谭某的排污行为持续了近三年之久等情节,将上诉人的排污行为认定为法律规定的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以外的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并无不当。上诉人谭某提出的不构成犯罪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三峡都市报社全媒体记者 向贵平
责任编辑:胡金峰
安装暗管直排废水入河
2014年6月,家住石柱县的男子谭某来到万州区寻找做生意赚钱的门路,通过市场调查了解发现,从事废旧物资回收有钱赚,便立即筹划开店及加工生产的一切准备工作。由于废旧塑料加工生产要排放废水,环保要求非常严格,因此,谭某只能在距离城区偏远的地段去租地建厂房。
随后,谭某在万州城郊的新田镇天德村租赁了厂房,开设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部,主要从事废旧塑料加工生产。三年时间里,谭某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隐藏在公路下的沟渠及安装的塑料管直接排入当地盐井河中。但由于谭某选择的加工生产地较为偏避,周围居住的人少,加上其对排污管安装又做了手脚,一直未被人发现。直到去年6月,当地有群众到河里洗衣服见河水被污染,便向环保等相关部门进行了举报。随后,环保等部门立即展开实地调查,发现谭某从事废旧塑料加工生产的废水直接排入了盐井河中,是造成河水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同时,万州警方也迅速介入,电话通知谭某到案接受调查。经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谭某生产产生的废水中含有有毒物质二噁英。
案件查清后,检察机关以谭某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为了表示真诚认罪悔罪,谭某主动向司法机关缴纳生态修复费3000元。
法院认定构成污染环境罪
万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谭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谭某犯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谭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一审宣判后,谭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理由是自己文化程度低,对化学毒害无知,非刻意逃避监管,厂房附近公路下的水沟只是一条正常的排水沟,从水沟接出的管道也是明管而非暗管,只是为了不影响周围群众洗衣服而绕过洗衣服的地方才设置的,主观上并非为逃避监管。同时,其属于初犯,有自首情节,被查处后主动进行了整改并缴纳了3000元生态修复费,认罪悔罪态度好,且回收利用废塑料对环保有利,应适用缓刑或单处罚金刑。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谭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自认之所以选择在此处生产系出于“附近居住的人又少,不容易被投诉检查”,同时自认“为了节约点钱,我就逃避政府和部门的监管,这样直接通过暗管排放到盐井河里去了”。显然,上诉人谭某具有明显逃避监管的目的。再结合谭某的排污行为持续了近三年之久等情节,将上诉人的排污行为认定为法律规定的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以外的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并无不当。上诉人谭某提出的不构成犯罪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三峡都市报社全媒体记者 向贵平
责任编辑:胡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