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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租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属违法行为

2018-06-25 10:06:05   来源:看万州   条点评   复制链接
擅自租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属违法行为


案例一:

2016年10月,万州某企业经万州区水利局批准同意复建原电站。2017年1月,该企业与万州某镇村民签订《土地入股协议》,协议约定村民将该镇原砖厂外关龙河道的土地、土地上的附属财产及原砖厂作为修建电站入股,企业出资金修建电站。2017年3月,该企业经万州区水利局批复同意其建设论证报告书。同年4月,该企业经万州区水利局批准同意发电站建设项目。2017年2月,该企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万州某镇集体土地和河滩土地动工修建电站,实际占地416平方米。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416平方米修建电站的事实。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对该企业非法占用集体土地416平方米修建电站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12480元,限期拆除违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15年6月,万州某企业与某镇村民小组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合同约定:该组将24亩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给该企业用于修建新型页岩建材厂。2016年4月,该企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该组集体土地修建砖厂及堆码场,并于2016年建成砖瓦结构砖窑厂房和堆码场厂房各一栋。经勘测,实际占用集体土地22.87亩,其中占用农用地22.28亩(含耕地16.21亩)。所占集体土地部分符合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实施非农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之规定,理应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2017年5月,万州区国土房管局对该企业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没收其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违法建(构)筑物并移交区财政部门处置,处罚款152463.3元。同时,由于该企业违法占用耕地10亩以上,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的规定(一)的通知》第67条第一款等规定,万州区国土房管局将该案件移送万州区公安局处理。


点评:

以上两个案例均属于擅自租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规定土地用途,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由此可见,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土地,必须经有权机关批准同意,取得合法的用地手续后才能动工进行建设。


三峡都市报社全媒体记者 幸婉茵
责任编辑:何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