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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这些地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018-02-10 19:15:43   来源:看万州   条点评   复制链接


都说“爆竹声中一岁除 春风送暖入屠苏”。春节的脚步越来越近,为热闹,很多家庭都喜欢燃放烟花爆竹,用来增加节日气氛。然而,如果市民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也会带来安全隐患。日前,万州区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城区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简称“通告”),对春节期间全区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区域和注意事项予以明确,请广大市民严格遵守。


万州城区这些地方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通告》中对烟花爆竹禁放区域进行了明确划定。高笋塘街道办事处所辖城市社区;太白街道办事处所辖国本路社区、和平路社区、复兴路社区、青羊宫社区、孙家书房社区、桔园社区、白岩路社区、文化里社区、桂花社区;牌楼街道办事处所辖太平社区、搭马桥社区、牌楼社区、袁家墩社区;周家坝街道办事处所辖周家坝社区;百安坝街道办事处所辖天台社区、庆宁社区;高笋塘、太白、牌楼街道办事处所辖北滨大道外侧人行道以内区域(不包括外侧人行道)为禁放区域。


此外,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及其他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重要军事设施、仓库、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加油(气)站、天然气管网、沼气池周边等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医院、幼儿园、敬老院;教学(含学生宿舍)、科研及办公场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区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场所,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同时,在禁放区域或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


限放区2月15日至3月2日可限时燃放


记者了解到,禁放区域或场所以外的其他城市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在限制燃放区域内,从2018年2月15日至3月2日,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同时,烟花爆竹实行专营定时定点销售。销售时间为2018年2月13日至3月2日。未经许可,不得储藏、销售烟花爆竹。临时专营销售点必须依法取得临时销售许可证,并遵守有关专营管理规定,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临时销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标志。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从专营销售点购买。不得向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此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通告》公布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进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看护。



市民要正确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通告》中指出, 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为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允许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贴有普通烟花爆竹包装标识条形码及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统一印制的监封标志。


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得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 ″)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以及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同时,市民在正确、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同时,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居民楼的阳台、窗户、屋顶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存放含药量超过10千克的烟花爆竹;如遇空气重度污染,各烟花爆竹销售点必须停止销售,市民应自觉停止燃放。


发现违规行为可打电话举报


《通告》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携带烟花爆竹进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向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等违规违法行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公安举报电话:110

安监举报电话:58235995

工商举报电话:12315

供销举报电话:58107702


三峡都市报社全媒体记者 周志华


责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