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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患者谭某某在巫山县某中心卫生院内摔伤,起诉索赔获支持。

2021-10-20 9:57:32 来源:三峡都市报 [撤稿纠错] 条评论

本报讯 (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向存丹 林晶晶)敬老孝亲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近日,市二中法院公布一起发生在巫山县一公共场所的涉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传递和弘扬孝老爱亲的价值观,呼吁全社会共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关爱老年人身心健康,积极营造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据介绍,2020年8月8日早上3至4点,老年患者谭某某在巫山县某中心卫生院住院期间,因医院地面湿滑,导致谭某在独自去卫生间的途中摔倒造成左髋部损伤。后谭某某因与该医院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巫山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组织调解,双方达成

协议:某中心卫生院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谭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12000元。

承办法官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某中心卫生院作为管理者应当对其管理的场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尤其对于老年人患者,在安保设施设备保障上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患者存在的诸多不便,给予老年人患者比一般患者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以充分实现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事发当天为雨天,走廊地面较为湿滑,谭某某上厕所的时间段,因清洁工已下班,而未能及时对走廊积水进行清理,该中心卫生院也未采取任何防滑措施,加之楼梯设置不科学,不方便老年患者如厕,导致谭某某滑倒摔伤,某中心卫生院对谭某某未尽到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标题:老人医院内摔伤 起诉索赔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