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对驾驶人的危害有多大
你知道吗?
触觉能力降低、视觉障碍、易疲劳
判断能力降低 ……
因此,酒后驾驶车辆有多危险
答案显而易见!
可仍有些人不以为然,心怀侥幸
酒后仍驾车上路
结果……
7月26日22时许,万州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和平广场大队民警接到报警称:王牌路西山车站加油站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轿车将两名行人撞倒在地。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救助伤者,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
民警调取了事故路段的监控视频,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出事故发生时两名行人正在横过道路,小轿车车速也不快,却没有及时避开行人径直撞了上去。
车开得好好的,怎么会直直的往人身上撞?
民警立即对小轿车驾驶人任某(男,33岁)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显示,任某已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查,当天晚上19点左右,任某与朋友在白岩路某饭馆聚会就餐,席间喝了酒。吃晚饭后,任某和朋友又前往歌城唱歌,期间再次饮酒。22时许,聚会结束后,任某独自一人驾车回家。当任某驾车行驶到西山车站加油站,准备左转进入静园路时,一不小心将两名正在横过道路的行人撞倒。
“饮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你不知道吗?”面对民警的询问,任某后悔不已的回答说:“我知道不能酒后驾车,但是当时我觉得自己意识很清醒问题不大,又一时没有叫到代驾,这才心怀侥幸冒险驾车回家的,万万没想到居然撞到人了……”
随后,民警将任某带往医院进行血样抽取,经检验鉴定,任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0.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任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行驶至事发地点观察不够,未能及时避让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线的行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交巡警依法认定任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目前,任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编后语:
目前正值中秋佳节,亲朋聚会宴饮增多,喝两杯酒是人之常情,但是酒驾却是要坚决抵制的。酒后驾驶机动车是严重违法行为,酒后驾车的行为,不仅危害驾驶员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更是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的漠视。
为让广大市民朋友在中秋佳节期间能有一个平安、祥和的道路交通环境,万州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在全区范围内积极开展酒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切实预防因酒后驾驶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全力保障中秋期间道路交通秩序的平安、畅通、有序。
在此交巡警提醒广大驾驶员,饮酒一分醉,驾车千分险,酒驾莫侥幸,劝君别贪杯,万州交巡警时刻在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