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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款妻子不知 她该不该共同还款?

2018-08-03 15:38:00   来源:三峡传媒   条点评   复制链接
几年前,黄某瞒着妻子以个人名义向成先生借款30万,到期后无力归还。无奈之下,债主成先生只好将黄某及其妻子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夫妻俩共同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8月2日,记者从市二中法院获悉,这起借款纠纷案,由忠县法院一审后给出了明确说法,黄某向成先生所借30万元不仅妻子张某不知情,而且也未用于家庭生活或生产经营,妻子张某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丈夫瞒着妻子借款30万元



家住忠县的男子黄某与女子张某系夫妻关系。2011年12月,黄某向成先生出具金额为30万元的《借条》一张,双方约定月息3%,两个月还清。次日,成先生委托他人向黄某的银行账户汇款30万元。尔后,黄某未履行还款义务。2013年3月,黄某向成先生支付利息10万元。2015年7月,成先生与黄某对之前的30万元借款本息结算后,黄某向成先生重新出具《借条》一张。



可又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成先生多次找黄某还钱,但黄某仍无法拿出钱来偿还这笔借款。无奈之下,成先生只好将黄某及其妻子张某一起告上法院,要求夫妻共同承担还款义务。而作为妻子的张某觉得有些冤,丈夫黄某向成先生借钱她不知情,这笔钱丈夫黄某也未拿来用于家庭生活或生产经营,其不应承担还款义务。



法院判妻子不承担偿还责任



忠县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黄某说出了向成先生借钱的事实真相。黄某称,2011年12月向成先生借款30万元属实,但这笔钱是帮案外人欧某借的,其收到后马上就转给了欧某,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或生产经营,故这笔借款与妻子张某无关。张某也称,其虽是黄某的妻子,但30万元的这笔借款她并不知情,是几年后才知道的,因30万元的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开支或生产经营,故其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向成先生借款30万元及利息,应当及时偿还。成先生要求张某对30万元的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同时法院认定,本案中成先生没有举示证据证明30万元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成先生申请法院查询黄某的交易明细也不能证明其主张,故对成先生要求张某对30万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记者 向贵平



编辑: 周晓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