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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规定适用于招投标法的应用中吗?

2020-8-7 14:38:00 万州网络问政 [撤稿纠错]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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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小区前期物业合同到期,小区召开的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对新物业的选聘用招标的方式进行,此决定获得了占小区专有部分建筑总面积一半以上和占业主总数半数以上业主的签名同意(即:均双过半),业主大会并授权业委会为招标工作的具体实施者,招标人依照招投标法之规定编制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的的各项规定和办法均符合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开标、评标和决标办法中部分内容为:

1.依法组建了评标委员会(全体业主组成);

2.授权评标委员会用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对同台竞标人(6名)进行投票选择,得票排序第一名者即为中标;

3.对现场收取的表决票总数和专有部分面积进行统计:如收取的表决票占小区专有部分建筑总面积一半以上和占业主总人数半数以上时,得票排序第一名的竞标人即为中标者,反之则此次招标失败。

请问:

1.上述评标办法是否符合招投标法之规定?

2.用此办法选出的中标人是否合法?

3.现场多人竞标时,其中获得选票排序第一的竞标人的得票数是否也须受物权法第76条必须双过半的限制?

汇景苑小区

问政回复:

诉求人您好,您的诉求已收悉,现回复如下: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后小区物业的选聘与续聘,请小区业主委员会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版)第六十六条严格执行。感谢您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支持与监督,祝您生活愉快。

万州区龙都街道办事处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