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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9日,记者从市二中法院获悉,辖区忠县法院审结一起“好意同乘”案,判决减轻驾驶员责任,酌情认定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024-3-1 09:36:17 来源:万州时报 [撤稿纠错] 条评论

本报讯 (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方鸿雁 杨伟)顺路搭载同村村民进城,却不慎发生车祸,致搭乘人受伤,驾驶员该负全责吗?2月29日,记者从市二中法院获悉,辖区忠县法院审结一起“好意同乘”案,判决减轻驾驶员责任,酌情认定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据介绍,唐某驾驶车辆无偿搭乘同村村民秦某,一同前往忠县县城。当行驶至一下坡弯道时,唐某未减速行驶导致车辆失控,驶入边沟,致秦某受伤,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秦某不承担责任。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秦某诉至法院,要求唐某赔偿各项损失18.7万元。

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驾驶的车辆系营运车辆或用于运输业务,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油费进行协商。因原、被告双方都要到忠县县城办事顺路,原告自愿乘坐被告车辆,被告无偿同意原告搭乘其车辆,双方系好意同乘关系。

路途中,唐某未减速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其违反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并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故酌情认定被告承担70%的责任。经核算,依法认定原告各项损失为9万余元。综上,判决唐某赔偿秦某6.4万元。

承办法官称,“好意同乘”又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营运行为,其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善意行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生动体现。若在“好意同乘”中造成搭乘人损害,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有失公平,也不利于鼓励善意助人行为。为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除非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