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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二中法院公布一起老年人权益保障典型案例:儿子以拒绝赡养 反对母亲再婚

2023/11/1 8:31:07 来源:三峡都市报 [撤稿纠错] 条评论

本报讯 (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向存丹)近日,市二中法院公布一起老年人权益保障典型案例,城口一老年妇女为追求晚年幸福生活选择再婚,而三个儿子却以拒绝赡养为由反对母亲再婚,据此,法院给出明确定论:子女不得因父母婚姻状况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吴某某早年丧夫,其独自将儿子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抚养至成年。现吴某某年逾七旬,已在袁某丙房屋负一楼居住生活多年。因吴某某不顾三个儿子反对,与案外人欧某某再婚,三个儿子遂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故原告吴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三个儿子每月给付扶养费600元,并对袁某丙房屋享有居住权。

城口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一、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每月20日前各自给付吴某某抚养费300元;二、原告吴某某对袁某丙位于城口县龙田乡卫星村四社房屋的负一楼享有居住权;三、驳回原告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称,人口老龄化是我国当前和未来相当长一个时期的基本国情。当今社会,老年人对晚年幸福生活的追求不仅限于吃饱穿暖等物质方面,更包括老有所依、老有所伴等精神方面。然而,近年来,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现象频频发生,一些子女为顾及自身面子,对父母再婚问题设置重重障碍,甚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迫使许多父母牺牲自己的婚姻自由,晚年幸福生活无法得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只要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成年子女就应当依法履行赡养义务,不得因父母婚姻关系变化而拒绝赡养。

本案中,城口县人民法院根据吴某某年老体弱,亟需经济供养和房屋居住的客观现实,依法判决三儿子各自给付赡养费,并由原告吴某某对其常年居住的房屋享有居住权,对于保障老年人晚年幸福生活,推动新时代老龄化工作发展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