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万州区后山镇沐河村石笋沟修水库占地赔偿问题,万州区征地服务中心为何要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55号文件来赔偿?55号文件是1999年3月份的,后面是否有修改或者补充?
1.关于占用基本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我妻子可以享有不?
2.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
3.淹没了土地的,库区内的,沒买到社保,而没有淹没到,又不是库区内的又买到了社保,这是什政策?
4.未买社保的农民来服务中心要求解释,而说是无理取闹被轰出来。这是你们的工作服务的态度吗?
5.占了土地没得安置的这些人以后的基本生活怎么办?


受理部门回复
尊敬的网友: 您好!你反映的石笋沟水库建设项目征收后山镇沐河村8组等2个村3个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事宜,因这个项目的征收主体是区征地事务中心,安置补偿工作由区征地事务中心负责,镇政府协助配合做好相关遗留问题及矛盾纠纷的化解处理。现执行的安置政策依据是《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按照安置政策,如有土地被征收,但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区征地事务中心按照万州府【2013】20号文件给予1.6万元/亩的土地补偿费,具体的安置补偿政策由区征地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重庆市万州区后山镇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