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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万州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8-07-19   来源:万州区政府   条点评   复制链接
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委
关于印发《万州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三年行动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建设、监理、施工企业,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提升的系列部署和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好重庆城市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三年行动,持续强化城市建设文明施工管理,全面提升城市建设施工现场的“颜值”与“气质”,从文明施工“小细节”,彰显城市建设“大手笔”,根据市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交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城管委、市水利局、市文化委、市通管局和市交巡警总队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重庆城市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建〔2018〕253号)精神,按照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三大攻坚战”“八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推进机制的通知》(万州委办〔2018〕31号)要求,结合万州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万州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委
2018年7月18日
 
 
万州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三年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学笃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城市提升的统一部署,开展好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形象品质提升三年行动(以下简称:提升行动),持续强化城市建设文明施工管理,全面提升施工现场的“颜值”与“气质”,从文明施工“小细节”,彰显城市建设“大手笔”,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中央城市工作会议部署,立足发挥“两点”作用,努力实现“两地”目标,严格按照城市提升行动计划要求,在城市建设施工现场“外塑形象、内塑品质”方面夯基垒台、立柱架梁,当好提升城市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政策法规的普及者、深化改革的推进者、能力素质的提升者、智慧建设的组织者,推动我区城市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全面提升,努力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把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的殷殷嘱托,全面落实在我区大地上。
二、实施范围
提升行动的实施范围为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所辖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区城管局、经开区、江南新区所辖工程参照执行。
三、提升目标
按照“一年有变化、两年出形象、三年上台阶”的工作目标,分2018、2019和2020年三个阶段开展提升行动:
(一)第一阶段目标
2018年创建市区级文明建筑工地及的项目,全面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详见附件)进行施工,发挥“典型”作用,以点带面,为下一步提升行动奠定基础。
(二)第二阶段目标
2019年1月1日起,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所辖新报建项目,且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达2万m2及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土石方工程)工程造价达1000万元及以上,主次干道两侧的项目,全面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进行施工。辖区内建设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形象与城市整体形象相得益彰,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水平得到显著提升。
(三)第三阶段目标
2020年1月1日起,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所辖新报建项目,全面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进行施工,全区城市建设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水平显著提升,施工现场形象品质实现全面提升。
四、工作步骤
(一)广泛宣传发动(2018年7月至2018年8月)
区城乡建委建管科、安管站及各参建单位要通过充分利用新闻网络媒体、安全例会、专题讲座及各类安全巡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三年行动的动员、宣传和宣讲,要使“两工地”所有建设、监理、施工企业及从业人员深入了解和掌握提升行动的目的、意义以及具体工作要求。
(二)强化贯彻落实(2018年8月至2020年12月)
各参建单位要严格依照“贯彻一项施工标准、召开一次动员大会、开展一场专项整治、出台一部长效机制”的“四个一”工作路线,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压实责任措施,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区城乡建委建管科、安管站要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执法,对未按时间节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的企业及项目,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五、重点工作
(一)贯彻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
区城乡建委建管科、安管站及各参建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特别是对施工围挡、大门、标识标牌、密目式安全网、外脚手架、工程机械、民工宿舍、土石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工地环境保洁、交通疏导等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的新要求、新做法要认真贯彻执行。
(二)召开提升行动动员暨文明施工观摩会
区城乡建委建管科、安管站要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在2018年打造一个形象品质示范工地,召开我区的提升行动动员暨文明施工观摩会,通过现场集中统一工作部署和方案宣贯,压实提升行动属地和主体推进责任,进一步以点带面掀起全区提升热潮。各参建单位要通过观摩示范工地文明施工形象品质,找准自身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的差距,开展好自查自纠工作,弥补不足,尽快提升企业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水平。
(三)开展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整治
区城乡建委建管科、安管站要根据提升行动时间节点,适时开展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整治行动,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进行施工,对提升行动开展不及时、不主动或不到位的责任企业要加大执法力度,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是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三年行动的主体责任单位,各企业要深刻领会提升行动的重大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要进一步细化提升行动工作方案,多层次、全方位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加强投入保障。各建设单位要鼓励施工企业争创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优良等级或市级安全文明建筑工地,并严格按照市城乡建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 相关要求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各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建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台帐,完善好管理制度,建立好使用计划,收集好使用凭证,做到专款专用,专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各监理单位及时审查并签认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落实情况。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的,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责令暂停施工。
(三)加大执法力度。区城乡建委建管科、安管站要适时开展文明施工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中,一是重点检查文明施工费用计取、使用与管理情况的监督执法检查,进一步督促企业将文明施工费用落到实处。二是重点检查参建各方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情况,对执行标准不及时、不主动或不到位的责任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四)及时总结。区城乡建委建管科要做好提升行动的统筹协调工作。对推进提升行动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要积极进行宣传推广。对推进提升行动不不及时、不主动或不到位的责任企业,要进行全区通报,并在企业升级增项等给予限制。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
 

附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
文明施工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切实提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形象品质,依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印发重庆城市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建〔2018〕2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章现场围挡
第二条 施工现场应在外围连续设置全封闭围挡。围挡应有专项设计方案,做到安全、整洁、美观。围挡底部应设置挡浆带进行封闭。围挡外侧立面采用仿真草皮进行绿化、美化,设置的标识标牌、公益广告应布局协调、整洁美观。
第三条 施工现场围挡应从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标准图集(DJBT-062、DJBT-063)中选用,或由乙级以上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围挡顶部应连续设置雾状喷淋装置(喷头水平间隔不得大于5m)、警示照明灯。
第四条 市政维护工程、城市道路占道挖掘工程、人行道铺装工程等应采用移动围挡或者高度不低于1m的矮围档打围。
第五条 距离交通路口20m范围内设置施工围挡的,围挡1m以上部分应当采用通透性围挡,不得影响交通路口行车视距。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维护保洁制度,安排专人或专业队伍,定期对围挡进行清洁、修复或更换,确保围挡整洁美观。施工单位尚未进场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保洁。
 
第三章出入口设置
第七条 施工现场施工车辆出入口,应设置防锈铁门或伸缩电动门,大门两侧应设立柱,并于醒目位置标明项目名称和参建企业名称,做到清晰、整洁和美观。
第八条 出入口明显位置应悬挂“八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现场出入制度牌、安全生产牌、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牌、扬尘污染防治公示牌、农民工维权公示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第九条 出入口应配置高压立体冲洗设施和人工冲洗设施,并设置沉砂井、排水沟。设置了洗车槽的,洗车槽内洗车水应及时更换。严禁将未经处理的冲洗污水直接排入政市管网。
第十条  出入口应按照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进行设置,不得随意增加进出通道口,不允许将围挡违规改造为临时出入口。
 
第四章施工道路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场内车辆行进道路应进行硬化或用钢板进行覆盖。路面应平整、坚实,满足载重车辆通行要求。道路一侧应设置排水沟,保持畅通、无积水积泥。采用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硬化时,混凝土路面厚度≥200mm,强度等级≥C30,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80mm。采用钢板覆盖的,要做好行车降噪措施。
 
第五章平面布置与材料堆放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科学合理规划场地布置,办公区、作业区和生活区应分开设置。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各种材料、机具应分类有序堆码。建筑材料应设标识牌,标明材料名称、规格、产地、保管人等重要信息。
 
第六章作业区外立面
第十四条 作业区外立面安全网应采用绿色阻燃A级密目式安全网。安全网应在平面内张紧,栓挂整齐,相邻处搭接到位,整体外观颜色统一,无明显污染或破损。
第十五条 外脚手架钢管应进行除锈和涂装。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立杆、横杆涂装颜色应为黄色,剪刀撑钢管涂装颜色应为红白相间或黄黑相间。盘扣等插扣式脚手架钢管应采用银色镀锌钢管。
第十六条 作业区外立面临边防护应选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标准图集(DJBT-064)中的防护样式,或使用其他定型化装配式防护设施。临边防护栏杆应进行除锈和涂装,涂装颜色应为红白相间或黄黑相间;同一项目的临边防护栏杆必须选用同一颜色标准。
第十七条 高处作业吊篮整体外观颜色应统一,无明显污染或破损,篮体四周不得加挂其他影响外观形象的物品,并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八条 起重设备进场安装前,应进行维护保养、除锈涂装,确保外观整洁。同一施工现场的起重设备涂装颜色应统一。(黄色)
 
第七章扬尘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裸露地面和临时堆放的土方,应采用绿色防尘网或仿真草皮进行覆盖。裸露或堆放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进行固化或绿化。防尘网和仿真草皮材料应阻燃,不得使用污损严重的防尘网和仿真草皮;同一项目的防尘网和仿真草皮必须选用同一颜色标准。
第二十条 露天堆放河沙、石粉、水泥、灰浆、灰膏等易扬撒物料,以及48小时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应当用绿色防尘网进行覆盖。
第二十一条 进行土方开挖、爆破、拆除和切割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时,应使用雾炮等设备进行时时扬尘控制,并确保各个方位全覆盖。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砂浆搅拌场、未硬化的道路应设置雾状喷淋装置,施工场内硬化的道路、塔机前臂推广使用雾状喷淋装置。
 
第八章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施工场界噪声标准。应积极采取措施,控制施工噪声,减少施工噪音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施工作业时间应控制在6:00~22:00之间。因施工工艺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延长施工时间的,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采取有效降噪措施。
 
第九章建筑垃圾处理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在场内应装袋运输或设置密闭运输通道运输,不得随意放置和高空抛洒,并做到每日工完场清。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存放点,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及时清运。鼓励开展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处置。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废弃物。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的工程,应根据施工安排计划确定的弃渣清除方案,分期清除施工围捻、残柱、沉箱、废墩、废渣等施工遗留物。
 
第十章运输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运送各种易撒漏材料、垃圾、渣土等,应采用合格的密闭车辆进行运输,防止飞扬、洒落和流溢,确保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车辆出场前必须进行冲洗,避免带泥上路。
第二十九条 建筑渣土应实行准运证制度,运输车辆应按规定办理建筑渣土准运证,按规定线路运输到指定渣场弃放。
 
第十一章占道施工管理
第三十条 需占道施工的现场,要有经过审批的交通组织方案,照方案做好围挡设置、材料堆放和交通引导标志,以及分流线路的交通基础设施及安全设施设置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施工应当规定修复期限。繁华地段的主干道,应避开交通高峰期,安排在夜间施工。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持有占道许可证或挖掘许可证,按照批准的地域、范围、用途、时限实施占用或挖掘;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期限届满,应及时拆除障碍物,恢复道路功能。
 
第十二章临时生活设施
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临时生活设施包括宿舍、食堂、厕所、淋浴房、盥洗处、医疗保健室、学习娱乐活动室等。所用的建筑材料,应符合环保、节能和消防的要求。搭设活动房应有防火、防风等措施,结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必须满足安全和使用要求。活动房墙壁和屋顶应采用保温隔热材料或采用有效的保温隔热措施,符合安全、卫生、通风、采光和防火等要求。
 
第十三章污水排放管理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依法依规组织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现场周边市政污水管网健全的,污水集中经两级沉淀池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第三十五条 现场周边市政污水管网尚不健全,但临近河道的施工现场,严禁将生产和生活废污水直接排入河道。确需排入河道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对接,达到相关部门要求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河道。
第三十六条 生活区排放的生活污水应有符合抗渗要求的带盖化粪池,生活污水应经化粪池接入市政污水管网。
 
第十四章现场视频监控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在城市建设施工现场作业面、料场、出入口、仓库、围挡或塔吊等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监控部位应无监控盲区。
第三十八条 对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m2及以下的项目,监控点位数量不应少于3个;建筑面积在5~10万m2的项目,监控点位数量不应少于5个;建筑面积在10万m2及以上的项目,监控点位数量不应少于8个。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每个项目监控点数量不应少于3个,并应确保重点部位监控全覆盖。
 
第十五章现场扬尘噪声监测
第三十九条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应至少设置1套扬尘噪声监控设备,实时监测PM10、PM2.5浓度和噪声分贝。监控设备应设置在项目施工现场大门主出入口。扬尘颗粒物采样口高度应设在距地面3.5m±0.5m。扬尘噪声数据显示屏应设置在项目施工现场大门口显眼位置,接受周边群众监督。
  
第十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