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1日起,我区企业纳税信用级别将从A、B、C、D四级改为A、B、M、C、D五级,新增的M级可适用于未发生失信行为的新设立企业,或者是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这是记者2月26日从区国税局获悉的。
全国纳税信用级别从4个等级级改为5个等级,意味着将有更多纳税人拥有纳税信用级别的“名片”。区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上述两类企业不在纳税信用级别评价范围之列,常因没有“纳税信用级别”而使其在招投标、信贷和融资行为受限。
而增设M级纳税人,则意味着:一方面将有更多企业拥有纳税信用等级的“名片”,在参与市场竞争时更便利;另一方面,全区纳税信用管理的应用范围将变广,有助于我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对纳税信用级别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将为企业提供网上勾选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企业不用再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发票认证了。同时,税务机关将加大服务力度,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此前,税务机关会根据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法违法违规行为等对纳税人进行信用评价,按信用程度高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年度评价指标满分100分,90分以上是A级,70分至90分是B级,40分至70分是C级,40分以下是D级。其中,A级纳税人享受鼓励政策,D级纳税人则将被税务机关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不享受部分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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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措施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A级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B级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激励措施。
C级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管理措施。
D级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纳税评价
纳税信用级别一个纳税年度评价一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