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遏制毒品危害,严厉打击种植罂粟(大烟)等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庆市禁毒条例》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对罂粟(大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幼苗、种子(壳、粉)等,依法禁绝。
(一)《重庆市禁毒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在销售的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等毒品、毒品原植物(含种子、幼苗)及其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吊销相关许可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3.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3)抗拒铲除的。
2.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包庇、纵容非法种植罂粟(大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人员的,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举报非法种植罂粟(大烟)等毒品原植物、协助收缴罂粟(大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的,予以严格保密,万州区公安局将视情给予200元至2000元人民币奖励,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提倡实名举报,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非法种植罂粟(大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或者自行铲除的,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幼苗、种子(壳、粉)等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五、打击报复举报人员、证人、禁种铲毒工作人员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惩处。
举报电话:110、023-58700626
     特此通告                         
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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