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实施,届时“生鲜灯”将被禁用,这意味着肉类、果蔬、水产等生鲜类产品将褪下“美颜滤镜”,凭实力吸引顾客。昨日,记者从万州区市场监管局获悉,连日来,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了“生鲜灯”专项治理行动,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法规要求,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针对全区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注意的事项,发布了提醒告知书。
“新修订的《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大家要对使用的灯具开展自查,对不符合《办法》要求的照明等设施及时停用并进行更换。”检查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以农贸市场、超市为重点,发放《关于规范食用农产品照明设施的提醒告知书》,并在农贸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醒目位置张贴。同时,督促市场开办者、销售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对使用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的照明设施进行自查自纠,如不符合规定的,及时进行更换,必须使用接近自然光线的照明设施,使生鲜食用农产品呈现出自然颜色。
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自开展“生鲜灯”专项治理行动以来,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多种形式,深入经营主体进行政策宣讲,确保辖区内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在12月1日之前全部整改到位。待《办法》正式实施之后,市场监管部门也会继续跟踪监管,对于整改不到位的商户,市场监管部门将下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整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区市场监管局提醒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即日起,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对使用的灯具开展自查,对不符合《办法》要求的照明等设施及时停用并进行更换。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统一更换或者督促场内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更换的生鲜食用农产品照明等设施应以不明显改变所售食用农产品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