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田林燕 彭明华)小酌怡情,莫言微醺。然而,酒壮人胆,总有些人借着酒精的刺激,触碰法律底线。近日,醉酒后的余某因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据介绍,今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余某醉酒后在公路上闲逛,当路过杨某停放的面包车时,认为杨某辱骂自己,遂强行将杨某拉出车外,对其辱骂、殴打,致其鼻骨骨折。经鉴定,杨某伤势属轻伤二级。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余某犯寻衅滋事罪,向忠县法院提起公诉。
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档内裁量刑罚。被告人余某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法官说法 ——
承办法官称,贪饮一滴酒,亲人两行泪。在日常生活中,因过量饮酒而引发的自伤、斗殴等事件屡见不鲜,更有甚者,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饮酒者实施随意殴打他人、追拦辱骂恐吓、强拿强占任意毁损、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据此,法官提示,群众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约束自身言行,理性饮酒,量力而行,切勿在觥筹交错、推杯换盏后迷失自我,因一时冲动而触犯刑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