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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案释法】生活美容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警惕美容行业里的“挂羊头卖狗肉”

2020-12-23 15:58:38 重庆市万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撤稿纠错] 条评论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30日,区卫生健康执法支队接到群众举报,称城区某美容工作室在为顾客做微整形打针、埋线、双眼皮等非法医疗美容活动。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有1名工作人员张某,场所内有从韩国邮购的肉毒素和玻尿酸,以及利多卡因、盐酸肾上腺素和一次性注射针等药品和医疗器械,在医疗废物桶内查到有使用后的肉毒素及玻尿酸空瓶3支和一次性注射器3个。张某无法出示该场所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本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证实,“XX”店是一家生活美容店,在开展脸部常规护理业务的同时也对外开展玻尿酸和肉毒素注射等医疗美容活动,该店未取得《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张某也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2020年7月10日,张某在“XX”店内为3名顾客脸部注射从韩国邮购回国内的肉毒素和玻尿酸。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医师行医,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张某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及没收药品器械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中规定了医疗美容项目的范围,其中第二条规定玻尿酸及肉毒素注射属于美容皮肤科项目(暂不分级)下的有创治疗项目的注射治疗,张某为他人注射肉毒素和玻尿酸的行为已经属于医疗美容的范围。《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和《 护士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因“XX”店未取得《营业执照》,无法对其进行处罚,所以对于张某的违法行为,应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认定为非医师行医进行处罚。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持续发展,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更加多元,群众对改善自身形象的需求不断增加,医疗美容行业也逐渐成为投资的热门领域,经营者受利益诱惑,未经审批非法开展医疗美容,在生活美容场所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常见的医疗美容包括:使用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肉毒毒素等“微整形”项目,这些项目操作简单,就使不法商家违规开展医疗美容的活动成为了可能。然而,非法医疗美容场所没有经过审批,机构和人员往往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一旦发生意外,很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对群众的身体造成损伤甚至危及生命。

对于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行为,作为卫生执法部门坚决依法严肃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自2020年6月1日施行后,违法成本变高,若构成非法行医罪,还可以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为卫生监督执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在此也要提醒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警惕在生活美容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的“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在选择美容机构时要注意查看机构是否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的医疗美容科目是否与实际开展的科目相符,同时也要查看美容医生是否具备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主动抵制和举报非法医疗美容。此外,经营者也要提高自律意识,不触碰法律红线。通过开展监督共治,全社会共同促进医疗美容产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