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8年12月22日在万州区南滨大道博翠江岸购买的重庆俊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商品房。合同约定2020年6月5日前交房,开发商在2019年12月25日发出接房通知要求1#6#7#11#12#13#号楼业主接房,在接房时要按高层2.9元人民币每平方米每月一次缴纳按一季度收取物业费。从所查阅的万州区物业费政府指导价最高4级每平米每月1.8比较,每平米每月多出1.1元人民币。请问万州区发改委,博翠江岸的物业收费标准是发改委价格审批科审批了吗?审批的标准是什么?
二、博翠江岸在购房合同中附件中约定物业收费标准、一次性按季度收取、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收益完全归开发商物业所有。这样的规定符合《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吗?如果不符国家的法律规定这样的合同有效吗?
以上肯请政府相关机构部门给老百姓一个答复,老百姓万分感谢!
问政回复:
网友: 您好,
博翠江岸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选择的是四级以上服务。《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36号)明确:四级以上的物业服务,其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建设单位应将物业服务方案报所在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招投标方式与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36号)没有空置房收费的相关规定。 反映的其他问题,请您向区住房城乡建委等有关部门咨询。
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