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网址 | 百度 凤凰网 三峡传媒 区政府网 万州台直播 重庆台直播 腾讯 万州吧 网易 新浪网 淘宝 新浪微博 更多网址

近日,记者从市二中法院获悉,这起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信用卡盗刷案经法院两审后终于给出了明确说法,发卡银行疏于履行义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019-09-25 10:32:42 三峡都市报 [撤稿纠错] 条评论

资料图(请作者与本报联系)

如今,信用卡的普及便利了人民群众的生活,但被复制盗刷的事件时有发生,让人民群众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作为制发信用卡的银行是否应对伪卡交易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万州一市民就因为自己的信用卡在异国遭盗刷与银行对簿公堂。近日,记者从市二中法院获悉,这起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信用卡盗刷案经法院两审后终于给出了明确说法,发卡银行疏于履行义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信用卡在异国遭盗刷22万元

家住万州的市民张某于2010年在某银行办理了信用卡一张,预留了其父亲的手机电话,并一度将该信用卡交由其父亲使用。2016年7月13日晚上,张某父亲查看收到的手机短信提示,显示12日晚上该信用卡在菲律宾连续发生了6笔交易,共计22万余元。但离奇的是,随身携带该卡的张某并未出国或进行上述消费。14日,张某与其父亲一道持卡到某银行分理处办理了挂失止付业务,并在银行工作人员陪同下向当地警方报案。

随后,警方以信用卡诈骗案立案侦查,并迅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同时,张某向银行主张赔偿该信用卡账户的境外交易损失,由于银行拒绝赔偿,无奈之下的张某只好诉至万州区法院,请求判令银行赔偿22万余元及利息损失。

法院判决:银行担主责

庭审中,银行对张某挂失、报案时持有的信用卡为真卡予以认可,但辩称,此次损失是因为张某未尽到妥善保管信用卡信息及密码的义务所致,且张某在信用卡账户发生异常变动后,隔了1天才到银行挂失,很有可能是张某或其亲属在菲律宾消费后再到银行挂失,认为张某的损失不应由银行承担。

万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涉案信用卡账户交易行为地与报案时张某处所的距离、交易时间和报案时间,在菲律宾用于交易的信用卡非张某持有的信用卡真卡具备高度可能性,银行辩称是真卡交易没有事实依据,遂认定系他人通过伪卡对张某的信用卡账户进行的支取和消费。犯罪分子利用复制的伪卡成功进行境外交易,说明银行制发的信用卡存在被复制的安全隐患以及银行交易系统存在无法识别伪卡的技术缺陷,银行应对伪卡交易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而张某将信用卡交给其父亲使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信用卡信息被盗的风险,也应承担次要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银行承担8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一审宣判后,银行不服,向市二中法院提起上诉,市二中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法官说法 ●

银行疏于履行义务需担责

承办此案的法官称,储户与银行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具体到持卡交易时,银行需认真履行信用卡安全保障和伪卡识别义务,储户则应履行银行卡和密码妥善保管义务。

法官以本案为例具体解释,银行因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信用卡被复制、盗刷的安全隐患,导致张某持有的信用卡被他人复制并成功在境外盗刷。虽然在交易发生时,银行向张某手机发送了信息提醒,但该信息只是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机构为张某提供便捷的账户变动信息通知服务,不能因此免除银行对信用卡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合同相对方的张某,其将信用卡交由其父亲使用的行为,增加了该信用卡信息被窃取的风险,也应对此次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法官提醒,银行应切实改进信用卡防复制和伪卡识别技术,认真履行信用卡安全保障义务。储户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密码,采用动态支付口令等方式,尽可能地降低信用卡信息泄露和被复制盗刷的风险。

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石同全 陈俊颖